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期限一般为2年,标准体系应运行半年以上方可以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必要时可以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验收。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可以视情况组织预验收。 第十五条 试点期满前2个月,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和各领域验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经自查合格的,向原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同意,报市市场监管局正式申请验收。 自查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可以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延长期限最多为1年。 第十六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验收材料初审,符合验收要求的,将验收材料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试点项目,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对提交验收申请的试点项目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必要时邀请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由本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成员、标准化专家、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的选取应当来源于专家库。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由组长主持,依据各领域验收要求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验收方案。 第十九条 现场考核验收程序: (一)宣布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验收专家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现场,查看试点项目运行情况; (五)进行综合测评; (六)形成验收结论; (七)验收专家组向试点单位通报验收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组形成评估验收报告,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确定并公布对试点项目的验收结果。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局颁发《验收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评估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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