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M标志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共同认可的电气产品供应商符合性自我声明认证制度,适用于澳、新两国市场上销售的低压电气产品,但不适用于电池驱动产品(内置充电电池的产品除外)。RCM标志的所有者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电气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EMC)法定管理机构都接受RCM作为供应商符合性自我声明。进口商/供应商给产品加贴RCM标志,就表明该产品符合电气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要求,从而避免了不同的法定管理机构要求产品使用不同的合格标志。企业只要在澳大利亚任何一个州通过了RCM认证,产品在澳大利亚其他各州以及新西兰境内均可获得销售许可。RCM将电气产品分为管制性产品和非管制性产品,属于RCM的管制性产品必须加贴RCM标志,方可上市销售。
一.相关标准:
澳大利亚根据AS/NZS 4417系列标准实施RCM认证制度。目前,AS/NZS 4417系列标准发布了2009年最新修订版:
1、AS/NZS 4417.1:2009《电气产品符合性标志 使用标志的一般规则》;
2、AS/NZS 4417.2:2009《电气产品符合性标志 电气安全法规应用的特定要求》;
3、AS/NZS 4417.3:2009《电气产品符合性标志 电磁兼容性法规应用的特定要求》;
4、AS/NZS 4417.4:2009《电气产品符合性标志 无线电产品法规应用的特定要求》。
二、管理内容:
一)电气产品安全认证:
电气产品安全认证包括两部分:电气产品分为管制类电气和非管制类产品:
1、管制类电气产品:管制类电气产品根据AS/NZS 4417.2:2009定义,包含电热设备、制冷设备、电动工具、零部件等。管制类电器强制必须取得由监控部门颁发的认可证书,并且规定标识(必须打上证书号)。证书号的第一个字母显示该证书由哪个州或地区颁发。
2、非管制类电气产品:非管制类电气产可无须认证直接售卖,但制造商须保证产品的电器安全符合澳洲标准AS/NZS 3820:2009 《低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的安全性要求》。监管部门将为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颁发符合性证书。取得符合性证书的电器产品可以打上证书号,证书最后的字母显示该证书由哪个州或地区颁发。
二)电磁兼容性(EMC)
澳洲的电磁兼容性认证制度是依据《无线电通讯法》所制订,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很广,包括电动机驱动及发热的电器产品、电动工具及类似产品、电灯及类似设备、电视接收器及音响设备、信息科技产品、工业科学及医疗用仪器设备、点燃引擎和弧焊设备等。该计划根据产品产生电磁干扰的危险程度,将产品划分为三类,第二及第三类产品必须附有C-Tick标记。但无论产品属于哪一类别,均必须符合相关的EMC标准。EMC认证与RCM认证之间的转换,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1、若该产品有CB证书(即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认证机构委员会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证书),则可以直接转入安全性认证,再加上EMC合格证明就可以让代理商代为进行自我合格声明,就可以加贴RCM标志并在澳新两国销售;
2、安全性认证:申请电气安全性认证部分时,若产品为直接插入型,则需针对该产品做澳大利亚插头检测(依据标准为AS/NZS 3112:2004/Amdt 1:2006 《审核和检测技术规范 插头和插座》,若产品为桌面型产品,则无需做此项测试;
3、电磁兼容性(EMC)报告:可以是C-Tick报告(依据标准为AS/NZS CISPR 22: 2009《信息技术设备 无线干扰属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也可以是欧盟EMC报告。
来源: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TBT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