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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实施RoHS法规
发布时间:2009-06-30 浏览次数:字体:【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从2007年开始实施新的电子废弃物再循环法案,即加利福尼亚RoHS法规。
  根据该法案要求,在加州销售的电子电气设备,其生产商每年须以书面方式向零售商说明设备的技术特点和化学物质使用情况,同时须于每年7月1日前向加州当局提交报告,说明以下信息:生产商名称及地址、上年在加州销售的设备数量、年内制造设备所用的有害物质估计数量、年内销售的设备所含的可循环再造物料估计数量、证明生产商已采取措施设计可循环再利用电子电气设备等。生产商还须通过电话热线、网站、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等,向消费者提供资料,说明在何处及如何回收废旧产品,以及废旧产品如何循环再利用。该法案强调,只有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子电气设备方可在加州出售。
  显然,欧盟电子电气设备双指令的扩散效应正在逐步显现,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逐渐构筑相类似的环保壁垒。本市相关出口企业应及时跟踪进口国环保要求的变化,尽早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出口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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