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有重要修改——欧盟两项电子电气设备新指令跟踪报道之一
欧盟公布2002/96/EC《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和2002/95/EC《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两项新指令后,在世界各国引起了很大反响,特别是对2002/96/EC指令(WEEE)中第9条有关生产者提供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废弃物回收资金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对由历史上投放到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变成废弃物而要支付回收资金的责任认定上。工业企业和贸易企业普遍表示担心由于支付巨额回收资金会造成企业财政困难并危及企业的生存能力,认为指令的有关规定与目前环保领域中实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相矛盾。实际上,要认定污染者到底是生产者还是使用者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因为这些历史废弃物当初作为商品投放到市场的时候,欧盟各国还没有作出污染者付费的立法。对于上述争论,经欧盟各专业委员会协调后,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认为要立法定出一种有追溯力的责任才能改变这种情形。
在2002/96/EC指令制定过程中,一直到了最后阶段才关注到第9条关于提供资金的责任认定问题,但为了尽快公布指令,以便各成员国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的立法工作,因此在今年二月公布的正式文本中没有对第9条作出修改。但欧洲议会、理事会已注意到了相关企业的意见并做出了承诺:各成员国可以提出修改议案,理事会和议会保证会对各成员国国内生产者提出的任何修改草案采取迅速的相应行动。
2003年4月29日,经各方协调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欧共体委员会在布鲁塞尔公布了对2002/96/EC(WEEE)指令的修改件,编号为COM(2003)219final(见欧盟公报2003年第4期)。这是一份最终提案,其主要内容是对2002/96/EC(WEEE)指令的第9条做出了如下修改:
关于来自使用者(私人家庭用户除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资金
1.各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生产者提供资金,用于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到市场,来自除私人家庭用户外的使用者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的收集、处理、再生及合乎环境要求的处置所需的费用。
各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对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到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所形成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的历史废弃物,为回收花费的资金由下列两点规定提供:
A.对于可用相同产品或功能一样的产品所代替的历史废弃物(WEEE),所花费的回收资金由用于替代的新产品的生产者在销售其新产品时同时提供。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各成员国也可以规定,除私人家庭用户外的使用者,也要部分或全部承担该回收资金。
B.对于其余的历史废弃物(WEEE),应规定由除私人家庭用户外的使用者负担所花费的回收资金。
2.生产者和使用者(私人家庭用户除外)可以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决定一个协议,规定其它的资金筹备办法。
修改提案还规定,根据2002/96/EC(WEEE)指令第17条,各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制定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措施以辅助实施该指令;为了防止各成员国到时要再修改已采用的立法,各成员国应尽快采用此修改提案并与2002/96/EC指令的立法同时执行。
由以上对2002/96/EC(WEEE)指令修改后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历史废弃物的回收资金提供责任已由报废设备的生产者转给到新设备的生产者和使用者。这种转变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亦限定了生产者在销售新设备时支付所替代报废设备的相关回收资金(具体做法可见其它条款),并消除了因为公司破产而无责任人负责的WEEE废弃物回收问题。 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看,问题仍然很复杂。因为到2004年8月13日WEEE指令实施时,生产者和出口商面对的欧洲市场已从目前的15个欧盟成员国、3个非欧盟成员国的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扩大到25个欧盟成员国、3个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共28个国家,5亿多人口,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40%的世界上最大的自由经济区。28个国家为辅助实施WEEE指令所制定的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措施各不相同,各国要求生产者和使用者承担WEEE回收资金的法定责任也各不相同。因此,我们的生产者和出口商必须要更细致地搞清楚自己产品的进口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措施,或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措施的TBT通报,计算清楚应该负担回收资金后的实际成本,以防遭受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