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梅 钟耀广* 王锡昌
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上海,201306
摘要:我国虾类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欧盟,这些国家对进口虾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技术性标准,我国的虾类产品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些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长期困扰我国虾类产品出口的发展。本文将逐一分析这些国家虾类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虾类产品贸易的影响,为我国虾类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贸易壁垒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虾类产品,出口,贸易壁垒
Analysis of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 of the Main Export Countries of Shrimp Products in China
Hu Mei Zhong Yaoguang* Wang Xichang
Colleg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 Shanghai201306, China
*Corresponding Author
Abstract: The shrimp products in China exported mainly concentrating in the US, Japan and the European Union. These countries formulated the strict technical standard of the imported shrimp products. The shrimp products in China were restricted inevitably by the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 of these countries. The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 puzzled the development of export of shrimp products in China for a long time.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 of the shrimp products one by one in the countries and the influence on the shrimp products trade in China. It will provide references for shrimp export enterprises to actively cope with technical barriers and for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to make decisions.
Key words: shrimp product; export; trade barriers
基金项目:上海市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专项项目(07TBT011),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A-2501-08-0197)
第一作者简介:胡梅(1985-),湖北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
通讯作者:钟耀广(1965-),广东博罗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与功能食品。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虾类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我国虾类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欧盟三个市场上。随着世界虾类产品生产和贸易的发展,虾类产品贸易在国际水产品市场上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据国家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虾类出口数量达27万吨,出口总额达13.4亿美元[1]。
技术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 TBT),根据WTO(世界卫生组织)的TBT协议,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广义的TBT还包括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等[2-4]。作为一种有效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它是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用来限制商品进口和争夺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5]。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长期困扰我国虾类产品出口的发展。
1 我国虾类产品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概况
自2002年以来, 美国、日本、欧盟相继采取了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来限制进口我国虾类产品,使我国的虾类产品出口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考验,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制约我国虾类产品出口的最大因素。表1为2005年与2006年6-10月我国虾类产品出口日本的数量与金额对比。
表1 中国虾类产品出口日本的数量与金额对比
Table1 The contrast of the number and amount on shrimp products export to Japan from China
时间/月 |
2005年 |
2006年 |
同比增减/% |
数量/t |
金额/万美元 |
数量/t |
金额/万美元 |
数量 |
金额 |
6
7
8
9
10 |
5948.8
7330.9
10552.5
9939.6
12234.6 |
2108.2
2908.1
3221.6
4378.1
4700.2 |
4739.6
5242.1
6355.8
6200.4
6997.3 |
1234.9
1475.5
2205.9
2517.3
2526.1 |
-20.3
-28.5
-39.8
-37.6
-42.8 |
-41.4
-49.3
-31.5
-42.5
-46.3 |
由表1可看出,受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影响,2006年我国虾类产品的出口量和出口额比2005年同期大幅下降。
此外,由于我国虾类产品出口数量较大、价格较低,这些国家都对进口虾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技术性标准,我国的虾类产品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这些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我国虾类产品出口贸易面临严峻的形势:美国和欧盟都对虾类水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实施强制的HACCP法规[6],日本对我国虾类产品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检验程序。
2 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概况以及对中国虾类产品贸易的影响
2.1 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概况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负责进口虾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的监管,进口商必须确保进口虾类产品符合联邦法规的要求。1995年FDA颁布了“水产品HACCP法规”。1997年正式生
效,开始对进口虾类产品实施HACCP管理法规的要求,将进口虾类产品从原来商品流通领域的控制扩大到生产、加工领域。该法规要求进口虾类产品企业要同美国本土水产品企业一样必须建立HACCP体系,否则其产品不得进入美国市场。在实际操作中,我国进入美国市场的虾类产品首先通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评审,取得输美产品的HACCP认证证书,并经美国FDA备案后才能进入美国市场。美国利用技术法规不断提高生产标准,设置贸易壁垒,加重了外国虾类产品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美国FDA对进口虾类产品实施严格的抽样检测制度,其中致病菌单胞增生李斯特菌、霍乱弧菌不得检出,细菌总数、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有限量指标,土霉素为0.1mg/kg、铅1.5mg/kg、镉3mg/kg、砷76mg/kg、甲基汞1.0mg/kg,DDT5.0mg/kg、多氯联苯2.0mg/kg、二氯化硫100mg/kg。水产养殖用药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及美国环境保护局(EPA)严格把关,在准许该药物出售前需评估药物对人体及环境的安全性。
自“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对食品的健康和安全越来越重视,对进口虾类产品的管理更为严格。2003年12月12日,美国正式实施《食品企业注册法规》和《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食品企业注册法规》规定,美国本土和对美国出口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登记注册,否则,将在入境时遭到扣留。《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规定,进口食品到达之前5日之内,由电子方式接受并确认申报相关的信息。在美国这项新的注册登记制度中, 食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包装、储运等所有环节, 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卫生检验,并打上合格标记。这将直接导致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减弱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价格竞争力[7]。
2.2 对中国虾类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情况
目前,美国是我国虾类产品的第一大出口国。我国虾类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必须首先通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的评审,取得出口美国水产品HACCP验证证书,并需经美国FDA备案,美国对进口虾类产品实施的抽样检测制度十分严格。
2002年5月15日美国从我国进口的虾类产品中检出氯霉素(2ug/kg)后,十分关注我国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对动物源性产品中要抽查检测221类农药、抗生素、兴奋剂类残留,禁止在动物源性食品中使用的药物有11种。从2001年7月1日起,美国FDA对来自中国的虾类产品氯霉素的检测加大了抽样比例,每只货柜抽6-12个样,不做混合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才能通关,只要有1个样检测结果为阳性,整批产品就判为不合格。而且氯霉素的限量从原来的lug/kg提高到0.1ug/kg。一旦在虾类产品中检出问题,除了对该批货物进行销毁、退货等处理外,美方将把该批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列入不经检验即自动扣留的名单中。此外,对虾类产品的生产企业,FDA还需重新审核HACCP质量控制体系。如果从一个地区的某一产品中检出的问题较普遍,则会将整个地区列入黑名单。2005年1月,美国商务部对中方冷冻暖水虾反倾销案的终裁税率进行修改,宣布对中国出口的美国的暖水虾征收反倾销税,几乎关闭了中国长江以南沿海地区的对虾出口通道。另外,美国进口企业还经常采取网上通告、网上订购、网上支付、网上交易等电子商务方式,新型“数字壁垒”也影响了我国虾类产品出口的进一步发展。例如,2007年28日,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宣布,美国将暂停从中国进口虾等5种水产品,直到证明这些产品符合美国的安全标准为止。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称,做出这一决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美国消费者的健康,因为近来从中国进口的上述部分水产品中发现含有孔雀石绿和龙胆紫等禁止食用的添加剂。根据这项规定,中止进口上述水产品的决定可视情况无限期延长,但假如中国出口商能提供相关详细材料,证明其对美出口的水产品未使用任何非法添加剂,美国将对该出口商的产品予以放行。
2007年6月28日,美国FDA正式对外宣布,加大对来自中国的养殖虾类实行进口控制,FDA将开始在边境扣留此类产品,并在证明中国出口的养殖虾中不含美国禁用的残留药物之后,方可放行这些进口货物。目前,中国养殖虾类出口美国,必须提供第三方药检报告证明产品安全性,否则,美国口岸自动扣留,将批批检测、柜柜检测。中国虾类产品出口企业如果还想进入美国市场,将面临高昂的检测与产品滞留费用。
3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概况以及对中国虾类产品贸易的影响
3.1 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概况
日本检验虾类进口的体系所依据的政策和法规是《食品卫生法》。2003年7月31日,日本国会通过《食品卫生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是强化监测,对食品卫生管理状况检查不合格的进口产品可以禁止进口和销售;并引进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食品卫生安全控制体系,强化处罚措施。规定对进口水产品全部实行HACCP体系认证,并要进行安全指标的检验。由此可见,日本对虾类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非常严格。日本目前针对虾类产品的规定繁琐,日本进口商在进口前不仅对它的国内市场进行动态调查,做出定性定量分析,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或对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进行合格评定。
日本的质量认证与合格评定由政府部门管理, 并使用各自设计和发布的认证标志。在日本,最大的质量认证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它所管理认证的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90%左右的。日本对虾类产品加工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自1991年起,日本对进口虾类产品的国外厂商实施卫生注册制度,只有取得日方认证的企业,其加工的虾类产品方能进入日本市场。尤其是继美国要求所有水产品(包括进口水产品)的加工商都必须执行HACCP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计划后,日本也已开始执行该计划。进入日本的虾类产品必须在质量、形状、成形、温度、杂质、添加剂、防腐剂、鲜度、细菌计数有严格的技术标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虾类产品一律不准进口。同时,利用环境标志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限制。环保标志不仅要求产品质量达标,且产品生产、销售、运输、消费的全过程都要有利于环境,对人体健康无害。在包装制度方面,要求产品包装必须利于回收处理且不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各类虾类产品必须加贴标签,提供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多方面的信息。此外,日本消费者还关心产品是否属于养殖品、天然品、解冻品等具体细节,进口产品还要求标明原产国名和具体产地名等。
日本明确规定进口虾类产品以进口国的检验为准,出口国对出口商品的检验证明,其不予承认,这为日本提高检测标准提供了充分的自主权。在卫生检疫方面,日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要求日趋严格。此外,虾类产品作为食品的一种,在通关方面,日本规定很严,手续繁锁。在产品到达前,进口商必须提供说明书,由日本检验检疫机构作通关前的审查、产品检查等,然后由日本卫生监督部门对有关项目检验,做出处理。
2006年5月29日,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大大抬高进入日本市场的门槛[8]。据“肯定列表”制度,新增了51392个限量,涉及264类食品中的734种化学品残留,同时禁用15种农药、兽药[9]。
3.2 对中国虾类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情况
日本是我国虾类产品的第二大出口国,日本占我国虾类产品出口的14%左右。目前,我国对日出口的虾类品种主要是冷冻南美白对虾[10]。
近年来,日本对进口虾类产品的国外厂商实施卫生注册制度,只有取得日方认证的企业,其加工的虾类产品方能进入日本市场。根据规定,对日本注册必须由我国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向日本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厚生省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的审查,待厚生省审查通过后才能向日本出口虾类产品。这就要求我国虾类产品养殖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日本制定的要求不断改进生产工序,完善加工设施,提高产品质量。2003年10月2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宣布增加对中国产虾类产品实施金霉素检查时的检体数量。在中日虾类产品贸易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我国虾类产品出口增长的严重障碍。
4 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概况以及对中国虾类产品贸易的影响
4.1 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概况
欧盟的一个明显的贸易壁垒就是其关税同盟,成员国通过其共同市场和价格政策来消除关税和其他方式的贸易限制,以实现在欧盟内农产品自由贸易;对外,则实行单一贸易体系,实行共同关税税率、对纳税货物估价和原产地认定办法,实行海关法的共同规则等各种手段,形成统一的贸易壁垒[11]。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法规是由欧委会提出立法建议,提交到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批准。根据《欧共体条约》,欧盟有五种法律文件形式:规则、指令、决议、建议和意见。一般情况下,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的技术性法规多以前两种方式而存在,即规则和指令。欧盟涉及食品和农产品的标准及法规指令共有500多个,包括欧洲标准(EN)及欧共体指令法规(EEC/EC),其中欧盟关于水产品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严重影响了我国虾类产品的出口[12]。欧盟水产品技术法规有10件,其中控制水产品中微生物、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限量的技术法规有4件;有关水产品卫生控制、检验的法规有6件。
欧盟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虾类产品上必须贴有可追溯标签,否则拒绝进入。加贴可追溯标签是指对虾类产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上的管理过程进行标识,利用条码和人工可读方式使其相互关联,这样一旦虾类产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可以立即通过这些标识追溯到虾类产品的源头[11]。
4.2 对中国虾类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情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虾类产品出口在增长的同时,屡屡遭受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困扰。
1997年6月欧盟通过的97/368/EC决议,决定禁止进口中国的鲜活虾类产品,并对来自于中国的冷冻和加工虾类产品采取逐批微生物检验的措施;2001年9月欧盟通过的2001/699/EC决议,对来自于中国的虾类产品进行逐批化学检验。2002年12月20日,欧盟又通过了2002/994/EC决议,决定禁止从中国进口海捕水产品以外的所有供人类食用或动物饲养使用的动物源性产品。欧盟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做法缺乏科学的事实依据,扩大了受限产品的范围,影响了中国10多亿美元产品对欧盟的出口。经中欧双方多次交涉与磋商, 2004年7 月,欧委会驻中国代表团在北京宣布,欧盟成员国批准虾、养殖鱼类和其他一些动物源性产品由中国向欧盟的出口。出口商的产品将由中国食品安全机构检验,符合欧盟食品安全标准的每批次交验货物都将获发证明。2004年8月,欧盟正式颁布了欧委会第2002 /994 /EC号决议,自2004年8月31日起正式解除对中国出口欧盟部分动物源性产品的禁令,解禁产品包括了虾类(养殖虾、小龙虾等)等。2004年10月18日,欧洲委员会宣布解除中国向欧盟出口虾、养殖鱼类和其他一些动物源性产品(禽肉除外)的禁令。
欧盟的每道禁令除了提高了我国虾类产品进入的门槛外,我国企业损失更为惨重。例如,2006年11月份从上海出口到意大利的4批货柜的南美白对虾因硝基呋喃超标而退货,2006年12月份从上海出口到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红虾仁因标识不符合欧盟法规要求有30多个货柜遭遇退货,两次事件都使出口商遭受惨重损失。
2007年8月22日欧盟委员会要求向欧盟市场输出虾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必须获得欧盟注册。欧盟对进口虾类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越来越严,而且必须从原料生产开始,保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达到质量要求,从而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即建立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推行HACCP制度。欧盟对进口虾类产品的检查包括新鲜度化学指标、自然毒素、寄生虫、微生物指标、环境污染的有毒化学物质和重金属、农药残留、放射线等63项,其中氯霉素、呋喃西林、孔雀石绿、结晶紫、多氯联苯等不得检出;对“六六六”、“DDT”等农药有严格的限量指标,而且有越来越严格的趋势。
5 建议
我国虾类产品出口受阻,一方面是由于国外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另一方面我国虾类产品质量安全也存在一些问题。
5.1 虾类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1)药物残留超标
质量安全问题仍是制约我国虾类产品出口的首要因素。在国内虾类产品出口中,养殖虾类产品占有较大比例。其中,又以浅海养殖和河流湖泊养殖为主。近年来,我国近海及淡水养殖产区污染加重,为了在较差的环境下控制疫病,实现饲养的高效率,少数养殖户在生产中施用过量的药物和激素,导致药物残留超标。
(2)低价竞销严重
目前我国水产行业组织化程度低,企业低价竞销严重,极易引发贸易摩擦。
(3)缺乏自主品牌
我国虾类产品出口发展多年,但至今还未形成品牌优势,产品附加值低。这也是我国虾类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原因。
(4)市场过于集中,加大了出口风险。
5.2 我国虾类产品出口的建议
(1)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环境竞争力,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提高虾类产品质量,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异,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
(2)推广国际先进标准和认证体系,完善我国虾类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体系。
(3)建立和完善关于虾类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监测、预警体系。
(4)研究和利用WTO规则,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5)建立双边或区域合作与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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