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梅 钟耀广* 王锡昌 谢晶
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上海,201306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反倾销措施、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非关税壁垒凸现出来,成为最普遍、最难以应付的贸易壁垒。由于我国虾类产品出口频繁遭遇贸易摩擦,本文通过对最新的法规及标准进行研究, 提出了构建我国虾类产品技术法规及标准的建议。
关键词:虾类;出口;技术法规;标准;分析
Analysis of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n the Shrimp Export of China
Hu Mei Zhong Yaoguang* Wang Xichang Xie Jing
Colleg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1306, China
*Corresponding Author
Abstract: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non-tariff barriers whose main forms are anti-dumping measures, technical regulations,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so on raised as the most common and most difficult trade barriers to deal with. Since China's shrimp products export suffered frequently trade friction, the lates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were studied and some proposals of constructing shrimp product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our country were given in the paper.
Key words: shrimp; export; technical regulations; standards; analysis
基金项目:上海市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专项项目(07TBT011),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A-2501-08-0197)
第一作者简介:胡梅(1985-),湖北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
通讯作者:钟耀广(1965-),广东博罗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与功能食品。
虾类产品营养丰富、味道鲜美,具有高蛋白、低脂肪的特性,深受人们喜爱。近几年来,虾类产品贸易在国际水产品市场上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虾类产品生产国,也是主要的虾类产品出口国家之一。据国家海关统计, 2007年我国对虾出口量为21.6万吨,出口额为11.4亿美元 [1]。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关税逐渐降低,但以反倾销措施、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非关税壁垒凸现出来,成为最普遍、最难以应付的贸易壁垒[2]。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如日本、美国、欧共体等纷纷采用隐蔽性强、透明度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的保护措施——技术壁垒,给我国及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特别是近年来,各国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纷纷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虾类产品生产、出口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必须了解主要进口国的有关食品卫生要求,按照国外的标准生产出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关于虾类产品的单独的法规和标准并不多,各国关于水产品的法规和要求都适用于虾产品。作为渔业生产大国,虾类产业如何在这层层壁垒中求得生存,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最新的有关法规及标准进行研究, 提出了构建我国虾类产品技术法规及标准的建议。
1 我国虾类产品技术法规及标准分析
1.1 技术法规及标准涵义
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是适用范围内要求强制遵守的,规定食品产品特性或者与食品加工和生产方法相关的文件。在一些国家,技术法规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适用的行政性规定,针对专门产品规定的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的方法、规程和指南,以及适用于产品或食品生产加工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者标签的要求。“ 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一词来源于WTO/TBT协定。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没有“技术法规”这个名词。但根据WTO/TBT协定中“技术法规”的属性,我国的很多法律、法规和各部门、地方发布的规章以及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等要求与之类似[3]。目前,强制性食品国家标准是我国“技术法规”的主要形式,这在我国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和入世后对我国的过渡性审议中都得到了广泛的承认[4]。
GB/T 20000.1—2002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5]。2006年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通用或者反复使用的目的,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遵守的、规定产品或者相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以上两个标准定义的实质相同,包含三层含义。首先,标准是重复使用的规则;其次,标准是文件,该文件需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的机构批准认可;第三,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技术文件,包涵专门术语、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等[6]。
1.2 虾类产品的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它是制订其他标准的基础,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五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国家标准分强制性国标和推荐性国标[7]。强制性国标是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我国涉及虾类的国家标准并不是很多,如表1所示。
表1 虾类产品的国家标准
Table 1 National Standards of Shrimp Products
标准号 |
中文标准名称 |
GB/T 15101.1-2008 |
中国对虾 亲虾 |
GB/T 15101.2-2008 |
中国对虾 苗种 |
GB/T 19782-2005 |
中国对虾 |
GB 20555-2006 |
日本沼虾 |
GB/T 20768-2006 |
鱼和虾中有毒生物胺的测定 液相色谱-紫外检测法 |
GB/T 21672-2008 |
冻裹面包屑虾 |
GB/T 21673-2008 |
海水虾类育苗水质要求 |
1.3 虾类产品的行业标准
表2是相关虾类产品目前最新的行业标准:NY农业标准、SC水产标准、SN商检标准。虾类行业标准规定了其虾的定义、要求、抽样、试验方法、产品分类和标志、标签、包装要求。规定了虾的种类,以及对原料、感官、理化指标分别做了规定。要求销售包装上需注明产品名称、等级、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在运输、贮存过程中要注意防受潮、防日晒,必要时需放置在冷藏库中贮存。
表2 虾类产品的行业标准
Table 2 Industry Standards of Shrimp Products
标准号 |
中文标准名称 |
NY/T 840-2004 |
绿色食品 虾 |
NY 5058-2006 |
无公害食品 海水虾 |
NY/T 5059-2001 |
无公害食品 对虾养殖技术规范 |
NY 5158-2005 |
无公害食品 淡水虾 |
NY/T 5159-2002 |
无公害食品 罗氏沼虾养殖技术规范 |
NY/T 5285-2004 |
无公害食品 青虾养殖技术规范 |
NY 5158—2002 |
无公害食品 罗氏沼虾 |
NY 5058-2001 |
无公害食品 对虾 |
SC/T 0005-2007 |
对虾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技术规程 |
SC/T 3026-2006 |
冻虾仁加工技术规范 |
SC/T 3113-2002 |
冻虾 |
SC/T 3114-2002 |
冻螯虾 |
SC/T 3118-2006 |
冻裹面包屑虾 |
SC/T 3204-2000 |
虾米 |
SC/T 3205-2000 |
虾皮 |
SC/T 3305-2003 |
烤虾 |
SC/T 3602-2002 |
虾酱 |
SC/T 3901-2000 |
虾片 |
SN/T 0223-1993 |
出口冻生小虾仁检验方法 |
SN/T 0384-1995 |
出口冻对虾检验规程 |
SN/T 0437-1995 |
出口冻熟淡水螯虾制品检验规程 |
SN/T 0435-1995 |
出口冻河虾检验规程 |
SN/T 0944-2000 |
出口冻虾及虾制品中吲哚检验方法(比色法) |
SN/T 1108-2002 |
出口冻虾检验规程 |
1.4虾类产品的地方标准
我国虾类的地方标准分别由各地方制定,具有地方差异性,广东省是我国虾类产品出口的主要地区省份,表3列出了广东省和北京市制定的虾类方面的标准。
表3 广东省和北京市制定的虾类标准
Table 3 Shrimp Standards made by Guangdong Province and Beijing
地方标准编号 |
地方标准名称 |
批准日期 |
实施日期 |
标准主管部门 |
DB44/T |
虾苗药残监测抽样技术规范 |
2007-06-22 |
2007-09-22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DB11/T |
南美白对虾淡水养殖技术规范 |
2007-08-13 |
2007-12-01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 我国虾类产品技术法规标准与国际技术法规标准的比较分析
2.1 我国虾类产品技术法规与标准现状
我国技术法规、标准的覆盖面不广,供应不足。标准体系先天不足。我国制定的标准绝大多数是生产型的,对产品的针对性较强,但对市场的适应性较弱[8]。和国外虾类标准相比,我国虾类标准不够健全,例如我国关于虾类产品的罐头包装标准并不像CAC中是独立的列出,这样的标准差异就导致了我国的虾类产品在出口贸易中的许多方面未达标,于是自然就出现了技术贸易壁垒。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非常重视其标准化的建设,设置专门的研究机构,特别设置国外标准研究机构,有的以国际标准规定本国标准,充分遵循国际标准发展轨迹。
2.2 现行虾类产品卫生标准、法规数量偏少
对比而言,我国目前的虾类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仍然偏少。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应数量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安全要求不够,相当一部分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而日本、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及强大的国力,为食品制定了世界上最复杂的标准。各发达国家食品标准做得非常细致,而我国现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大多数虾类产品使用同一标准。
3 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技术壁垒比较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用来设置技术壁垒最为广泛的是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主要是因为凭借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很容易达到所实施的技术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隐蔽性。研究表明,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完整性和其构成要素的关联性越强,其保护国内产业、限制国外产品进入的壁垒作用就越强;其对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跨越国外技术壁垒、促进出口的推动作用就越强[9]。
美国是一个标准大国,它制定的包括技术法规和政府采购细则在内的标准就有五万多个,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协会、行业协会等也可制定标准[10]。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主要负责针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11]。我国虾类产品出口美国需要跨越严格的技术法规、强制性认证等一系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以联邦法规(CFR) 的形式出现, 内容复杂, 具有强制性[12]。
FDA对进口食品的管理,除了市场抽样外,主要在口岸检验,不合要求的将被扣留,然后改进、返回或销毁。美国的科技发达,处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美国在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时常常带有较强的保护色彩,并不断通过制定高水准技术法规和标准来限制国外产品进口。如美国自1997年12月18日就开始对进口虾类产品实施“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法规的要求,将进口虾类产品从原来商品流通领域的控制扩大到生产、加工领域。美国提出,禁止进口未实施HACCP管理体系国家的虾类产品。美国利用技术法规不断提高生产标准,设置贸易壁垒,加重了其他国家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
日本食品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层。国家标准即JAS 标准,以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和油脂为主要对象;行业标准多由行业团体、专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制定,主要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或技术储备;企业标准是各株式会社制定的操作规程或技术标准[13]。日本早在1947 年就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施行令》和《饮食业营业取缔法》等法律法规[14]。日本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名目繁多,然而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制定的标准。日本目前有25项认证制度。从1991年起,开始对进口虾类产品实施外国厂商注册制度,日本政府规定,进口商在进口虾类产品时,必需将进口的虾类产品品名数量报告给厚生省,然后由政府的检验机构或厚生省于1989年授权指定的57个实验室之一检验合格后方能通关。
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农药残留及大肠杆菌等共计30个,通关手续也比较繁琐。近年来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呈不断加强趋势,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认证制度、检验检疫要求以及标准等对进口食品进行严格管制,如2003年4月,日本实行农药和动物药品残留“临时标准制度”,对于没有设置残留标准但残留达到了一定含量的食品,可以禁止销售或进口。同年5月,厚生劳动省制定了11种,修改了4种农药残留标准,提高了残留标准要求。2003年7月31日,日本国会通过了《食品卫生法》。2006年5月日本正式实施食品中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肯定列表制度。
欧盟颁布了不少有关产品安全、技术标准方面的指令性法规,构成了一套技术标准体系。这套标准体系统称为“CE“标准,它对产品的技术细节、安全性、卫生和环保等方面作出了要求。欧盟规定凡符合欧盟标准的产品,应贴有“CE”标志,表示该产品符合有关产品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欧盟的技术法规有三种形式:条例、指令、决定。制定机构是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它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参与欧盟技术法规的立法过程。为了使其技术法规得到有效的实施,欧共体理事会于1989年通过“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决议”(90/C10/01),该决议提出了合格评定的总体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保证并提高投放市场的产品质量。2005年2月份,欧盟委员会提出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并递交欧洲议会审议。该法规在3月份举行的欧洲议会全体会议上获得批准,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15]。
4 建议
(1) 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完善我国虾类产品技术法规及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不高,难以满足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已加入WTO,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必须向WTO的有关协议靠拢。同时,应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将涉及消费者健康安全、涉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要求,制定成技术法规,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虾类品技术法规及标准体系。
(2)宣传国外相关的政策法规,完善我国虾类产品出口的服务体系。
目前,企业经常由于缺乏信息而贻误商机。应积极向企业宣传国外相关的政策法规,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拓宽信息服务领域,使企业尽早了解国外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市场信息,调节生产,减少不利影响。
(3)强化虾类产品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工作。
近年来,我国制定颁布了一些虾类产品的法规、标准,但一些技术法规、标准成熟度不够,因此应及时修订。此外,对标准的审查、批准、发布,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缩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所有标准都应及时通过专门网站,如《中国标准信息网》等对外公布,建立良好的标准发布制度。
(4)积极参与虾类产品国际技术法规建设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了占据国际市场,常会倚仗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国际技术法规的制定上给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虾类产品设置一个很难达到的技术高度,提高发展中国家虾类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门槛。要越过这个技术壁垒,一方面要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提高我国虾类产品的科技含量;另一方面要从虾类产品的技术法规的制定入手。为了提高我国在虾类产品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我国应鼓励虾类产品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制定和修改活动,努力将我国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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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表于食品科学,2009,30(13):286-289